发布时间:2025-05-13 12:19:32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年(含 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不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0%以上至 5%以下(以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单笔金额总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低于上述交易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含以自用或出租为目的的办公楼宇、生产厂房、机械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如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