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8 10:27:34 点击量: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如有)已对年度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已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其他应收款回款的风险。2024年12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110.69亿元。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包括代垫工程款、项目前期建设款以及往来款等。其他应收款总体规模较大,存在一定的及时回收风险。
2、对外担保较大的风险。2024年12月末,发行人对外担保余额为63.32亿元,较2023年末减少6.35亿元。虽然被担保企业主要为金坛区区域内的大型国有企业,但如果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3、受限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受限资产账面价值合计51.91亿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规模的49.89%。公司受限资产规模较大,可能对未来资产变现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4、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1.10%,利息覆盖倍数低。发行人对短期债务的依赖性有所上升,整体盈利能力较弱,偿债能力面临一定压力。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 (一) 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 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名称:江苏金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报告期末实际控制人名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报告期末控股股东资信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苏金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未发生重大 债务违约情况,未出现评级下调或者评级展望负向调整事项,资信情况良好。 报告期末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为政府单位,资信 情况良好。 1 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及股权受限情况:持股比例为 100%,无受限 报告期末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及股权受限情况:持股比例为 100%,无受限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有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至 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至最终自然人、法人或结构化主体)
控股股东为机关法人、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相关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外的主体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含变更)人数:2人,离任人数占报告期初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的66.67%。
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徐留军
1.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经营模式、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1)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交通设施维修;土石方工程施工;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工程管理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目前公司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公司作为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在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公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接受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和第三方企业的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签署《委托代建协议》,组织交通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由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工程进行工程招标,由中标的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建设施工,公司在此过程中负责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工程施工成本加 20%的收益与公司进行结算,第三方企业按照工程施工成本加 12%-20%的收益与公司进行结算。
公司其他业务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工程检测及其他劳务收入、港口港务收入和物资销售收入。总体来说,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水平以及盈利能力无显著影响。
2. 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包括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等,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收入是发行人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属于“E481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及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区域交流与协作等有着积极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发展速度也将不断加快。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政府积极引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行业未来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各区域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公司作为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在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居于主导地位,业务范围涉及道路工程建设、港口投资、公共交通投资、经营性收费公路投资等。在工程施工业务板块,实施主体主要是公司本部和子公司金宜公路。在公交运营板块,公司作为常州市金坛区公共交通运营主体,提供公交运营服务,同时盘活资源,开发增值服务,拓展收入来源。另外,公司依托丹金溧漕河全线整治提升良机,运作常州内河港金城港作业区码头项目和常州市金坛区金城港物流园区项目,为未来收入来源多样化、可持续性奠定良好基础。
金坛区隶属于江苏省常州市,于 2015年 4月撤市设区。金坛区交通便利,位居上海、南京、杭州“金三角”中心地带,独特的地理位置构成了立体化的交通体系。京沪铁路、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港、常州港、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和常州机场距离常州市金坛区均不超过 50公里;宁常、扬溧两条高速公路在金坛十字交汇,连通沪宁、沿江、宁杭等高速公路,使金坛至上海仅需 2小时,至杭州仅需 1.5小时,至南京仅需 1小时,至禄口机场仅需半小时;另外,金坛境内的丹金漕河和通济河与长江和太湖相连,可常年航行 500~1,000吨级的货船。金坛区紧抓“撤市立区”的新机遇,按照“接轨常州主城区,推动发展新跨越”的总体战略,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根据《2024年金坛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金坛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1402.54亿元,同比增长 5.9%,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 60.63亿元,同比增长 5.1%,财政收入持续改善。
总体来说,常州市金坛区的产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经济结构更加优化,三产业结构更趋协调,此外上海、苏州、无锡、常州等长江三角洲地带经济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效应以及产业链转移为金坛区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金坛区良好的区域优势以及不断增长的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将为公司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3.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及公司所在行业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业务、经营情况及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公司财务结构稳健,正常的经营活动可为公司带来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入,目前已形成了以工程施工为主,同时积极开拓租赁、工程检测及其他劳务、港口港务、物资销售等其他业务,保持了良好的偿债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新增收入或者毛利润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数据 10%以上业务板块
注:本表格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合并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一致。
各业务板块、各产品(或服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指标同比变动在 30%以上的,发行人应当结合所属行业整体情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等,进一步说明相关变动背后的经营原因及其合理性。
2024年公司其他业务包括租赁业务、工程检测及其他劳务业务、港口港务业务和物资销售业务,收入、成本和毛利率变动比例大于30%,主要系本年度新增物资销售业务,但其他业务的收入占比仅为3.90%,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水平及盈利能力无显著影响。
1.结合公司面临的特定环境、所处行业及所从事业务的特征,说明报告期末的业务发展目标
公司作为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依托在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积极营造交通建设运作的良性循环机制,致力于打造成为具有较强资本运作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交通产业投资集团。
(1)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体制和制度建设全面强化综合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管理、投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和监事工作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职能,真正实现公司化治理、市场化经营、制度化管理。
①巩固和优化现有业务基础,依托公司在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积极营造交通建设运作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公司代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②依托公司在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地位,加大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的力度,快速提高工程施工业务的竞争力,发挥与公司交通基础设施代建业务的协同效应。
③开展交通产业投资,对常州市金坛区港口、收费公路、物流、停车场、道路广告等具有良好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获取稳定的经营收益。
①积极探索使用债券、股权、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实现集团融资模式新突破。
③充分挖掘土地、房产、站场及集团优质股权资源潜力,采取融资租赁、股权质押等方式筹集资金。
2.公司未来可能面对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风险:公司从事行业的投资规模、运营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影响。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在不断调整,该类调整将可能造成公司主营业务波动。如果出现经济增长放缓或者衰退,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减少,另一方面可能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两者都可能会使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降低,从而对发行人从事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巩固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在金坛区的主导地位,同时加强其他区域的业务开拓,和业务多元化,增强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抵御经济周期性波动对发行人业务和盈利的不利影响。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能保证独立性的情况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发行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具体情况如下: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保持独立,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持有从事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并拥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及员工,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资产完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产权关系明确,资产界定清晰,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所需作业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单位完全分离。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的程序。
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履行公司自有资金管理、资金筹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财务管理职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干预财务管理的情况。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各机构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依照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行使各自职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直接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的情况。
(三)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及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定了具体规定和安排,采取了必要措施保护各方的利益,主要包括:
(1)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足5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不足1‰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1)(2)项规定。
(4)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审议。
(1)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2)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4)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管理办法》、中证协、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其专项偿债账户信息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报告期末,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合计(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的担保)为20.34亿元人民币。
报告期内与同一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发行人上年末净资产 100%以上 □适用 √不适用
(五)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况
(六)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的情况 □是 √否
公司债券基本信息列表(以未来行权(含到期及回售)时间顺序排列) 单位:亿元币种:人民币
√本公司所有公司债券均不含投资者保护条款 □本公司的公司债券有投资者保护条款
增信机制:本期债券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偿债计划:本期 债券期限为 7年期,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 存续期的第 3、4、5、6、7个计息年度末逐年分别按照债 券发行总额 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 本金。偿债保障措施:发行人按照相关要求已制定相对完 善有效的偿债保障措施机制,同时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聘请 了专门的监管账户银行和债权代理人,将按照相关协议及 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 偿债保障措施的变化情况及 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
报告期内新增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且新增的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或报告期末总资产、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数据 10%以上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减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且减少的子公司上个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或上个报告期末总资产、净资产任一指标占上个报告期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数据 10%以上
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要子公司股权存在权利受限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初,发行人合并口径应收的非因生产经营直接产生的对其他方的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以下简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4.15亿元;
2.报告期内,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新增:0亿元,收回:0.07亿元; 3.报告期内,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的情况
4.报告期末,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合计:4.08亿元,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款或资金拆借合计:4.08亿元。
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占合并口径净资产的比例:3.92%,是否超过合并口径净资产的 10%:
报告期初和报告期末,发行人口径(非发行人合并范围口径)有息债务余额分别为79.19亿元和 54.81亿元,报告期内有息债务余额同比变动-30.79%。
报告期末发行人口径存续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中,公司债券余额 0亿元,企业债券余额5亿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余额 0亿元,且共有 1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在 2025年 5至 12月内到期或回售偿付。
报告期初和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有息债务余额分别为 87.33亿元和62.63亿元,报告期内有息债务余额同比变动-28.29%。
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存续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中,公司债券余额 0亿元,企业债券余额 5亿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余额 0亿元,且共有 1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在2025年 5至 12月内到期或回售偿付。
截止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发行的境外债券余额 0亿元人民币,且在 2025年 5至 12月内到期的境外债券余额为 0亿元人民币。
(二) 报告期末存在逾期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息债务或者公司信用类债券逾期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 □适用 √不适用
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发行人合并口径净利润影响达到20%以上
对外担保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19.74亿元 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及未履行完毕的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者对同一对象的担保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合并口径净资产的10%: □是 √否
披露变更内容、变更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变更对投资者权益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发行人是否存续有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的债券 □是 √否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信息。